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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轻生,医院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次数: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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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老李因身体不适到甲医院治疗,后被安排在医院的二楼病房,老李的儿子小李雇请护工小张照顾老李。

 次日16时,老李让护工小张下楼打开水,在此期间,老李从二楼病房窗户跳下。

 17时许,老李被送入乙医院抢救治疗,同年3月8日出院。

 同年3月9日,老李心源性猝死。

 小李认为老李的去世与之前在甲医院跳楼有关,遂以甲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老李入住甲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老李从甲医院二楼病房逃生窗跳楼,主要是因产生轻生念头,甲医院作为治疗机构,不可能确保医护人员每时每刻守护在患者身边,无法确保患者在有陪护人陪护状态下人身绝对安全,故甲医院在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上并没有过错。

 其次,经现场勘测,逃生窗户与地面的高度为96厘米,窗户高度为130厘米,窗户宽度等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对于普通医院而言,其职能在于监测病人的症状,不能苛求医院在患者有护工陪护状态下对患者进行监管。

 此外,医院对患者承担的并非人身监护责任,而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承担排除患者跳楼等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纵观全案,甲医院并不具有诊疗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患者跳楼摔伤后不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小李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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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今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应建立正向的社会影响,合理判定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在此类案件中,应主张医疗机构的作为义务需具有合理限度,并运用可预见性理论认定因果关系、以客观标准综合考察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严格审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促进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管理等职能规范化的同时,把握好司法的“温度”与“尺度”,理应防止侵权责任的扩大化,以维护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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