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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失败的滑翔伞起飞……

作者: 李潇    发布时间:2024-07-16  访问次数:4664

近年来

滑翔伞飞行逐渐成为热门运动

大家在享受刺激的同时

也伴随着意外和风险

如果发生意外

谁应对伤者负责?

……

 近日,利川市法院调解一起因滑翔伞“起飞失败”导致受伤索赔的健康权纠纷案。

滑翔初体验 起飞竟失败

 宋某是一位户外运动爱好者,对滑翔伞拥有浓厚兴趣。2022年8月,宋某特意奔赴某滑翔伞基地体验滑翔伞项目。

 当日天气晴朗,宋某接受简单培训后开启单人滑翔体验,不料,起飞过程惨遭“滑铁卢”。

 因陪飞教练操作不慎,导致宋某右侧踝关节骨折。宋某两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向滑翔伞基地要个说法,却遇到麻烦。

 宋某请求滑翔伞基地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000元,基地支付赔偿费、医疗费等13300元后,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互不相让 赔偿金争执不下

 “教练操作失误,我却要承受伤害,前前后后花了这么多钱,索要赔偿不过分吧?”宋某十分愤慨。

 基地负责人辩称,宋某滑翔受伤确因教练操作失误,理应赔偿。宋某受伤后,他们已经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宋某索要赔偿费用过高,不认同其赔偿请求。

 “我因受伤耽误那么多事,怎么就不合理了?”宋某表示不理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复盘整个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析双方利弊得失,被告虽解决问题态度较为主动,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但质疑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

法官释法巧调解 赔偿金落实了

 承办法官认为,滑翔伞基地作为滑翔伞体验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教练操作失误导致宋某受伤,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两位对赔偿一事都是认可的,分歧点在于怎么赔、赔多少。”面对双方互不相让的局面,法官出声打破尴尬,“既然到了法院,我们就用法律来解决顾虑。这样既得到合理的赔偿,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围绕赔偿费用分歧,法官悉心进行释法析理,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过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滑翔伞基地向宋某赔偿共计16656.5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高质量的调解既是群众的期待,也是法官的追求,市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实质解纷”化解群众矛盾。

 滑翔伞飞行运动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对教练的专业技能及基地的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同时极易受天气、地形等环境因素影响。大家在参与该项运动时一定要提前加深对此类运动的了解,充分了解可能伴随的风险和注意事项,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基地也应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和更换相关设备,最大程度保障体验者安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人身损害。

 



编辑: 柯学文 曹波
文章出处: 利川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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